当前位置:首页>>便民服务>>办案流程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5-07-0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检官网  【字号: | |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务公开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工作报告
预决算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
重要案件信息
检察专栏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喜报 | 白城检察再获殊荣
党建+案事例述评 |融...
便民服务
办案流程
12309中国检察网
联系我们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白城市胜利西路289号 邮编:137000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0436)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