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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进行监督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0-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发展,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员的统一,维护检察形象、提高检察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和公信力、营造公正执法工作环境。 

第三条 检察人员要服从指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主动自觉接受检务督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 检察人员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严格遵守检察机关办案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办案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寻其他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办理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时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对于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说情或打探案情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等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程序办理。

第六条 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遇有私下通过各种关系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直接或者间接打探案情,或者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办案等情况时,应当向有关领导和检务督察部门报告。 

第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可能对执法办案活动形成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报告:

(一)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朋好友的; 

(二)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 

(三)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 

(四)打听案件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 

(六)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七)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检务督察部门备案。部门负责人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九条 对于报告的内容,报告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以及检务督察部门应当予以保密,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检察长报告,并依纪依规对相关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条 遇有本规定所列情形,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检察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凡是领导干部和检察内部人员说情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都应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对于检察人员为案件说情或徇私枉法、干预办案等违反办案纪律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和监督体系,确保检察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权力运行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检务督察部门人员可以通过案件管理部门,了解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第十五条  检务督察部门可以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不捕不诉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复查卷宗、回访涉案人员等形式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在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实行全面动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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