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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和预防
时间:2016-05-09  作者:孙树国  新闻来源:白城日报  【字号: | |

重大工程建设强化了城市功能,促进了经济发展,美化了生活环境,提高了城市的品位。然而,随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也频繁发生,“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痛心现象屡见不鲜。工程建设领域俨然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之一。工程建设中的“钉子户”、“野蛮拆迁”、“非法征地”等违规违法现象也愈演愈烈,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交给人民群众一个个质量过硬,经得住时间考验的优质民生建设工程是目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职务犯罪隐蔽性强。随着检察机关对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涉案人员的反侦察能力也有所提高,不再以通常的吃“回扣”、收取“好处费”等容易留下犯罪痕迹的简单方式捞取好处,而是采取知情范围小、钱少次数多等更加狡猾的犯罪手段,一时难以发现。

(二)大案、要案比例高。道路、桥梁、高楼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往往都是上百万甚至是上千万的工程,涉及部门、领域、相关人员多,一旦发生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一大批人员会牵涉其中。而且由于工程造价高,单个行贿数额也在不断的加大,从而导致大案要案占大多数。

(三)窝案、串案情况突出。由于重大工程建设涉及立项、规划、审批、招投标、发包分包、采购等多个环节,相关单位为了蒙混过关,花费大力气,不择手段对相关人员大肆行贿,所以许多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查出一案、揪出一窝。

(四)偷工减料、违规操作。施工单位一方面为了中标获取施工权,付出了数额不菲的金钱代价,随之便在建材选购上打折扣,以次充好、以低档材料冒充高档材料,更有甚者减少设计流程套取资金。另一方面为了节省开支,往往缩短工期,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工程虽然竣工建成了,但必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社会危害性严重。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使得众多不合格的建筑投入使用。致使刚刚建成通车的桥梁垮塌、刚刚交付使用的楼房倒塌或成了“楼歪歪”。既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情形的出现,必然造成群众恐慌心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易发主要环节

(一)规划、审批环节。一些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划部门,为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对一些不适合或时机尚未成熟的工程项目,采取欺骗瞒报的手段草率规划。项目审批部门又严重不负责任,对明知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的项目,在利益的驱动下,滥用手中权力,违规审批。个别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便勾结有关人员,或擅自修改规划方案,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提高容积率以牟取非法利益;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二)工程招标、投标环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了达到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往往会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招标人串通修改自身标底价格,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从而获得重大工程的承建权和监理权。有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有关规定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有的以不同方式表明招标倾向,进而度身招标;有的以工期紧而指定施工单位。这些暗箱操作的乱象背后便是权钱交易。

(三)发包、分包环节。一些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条件或实际资质较低的工程单位及小型个体民营工程队,为了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分得“一杯羹”,往往通过上缴一定比例“管理费”的形式获得工程项目分包权,而获得总承包权的工程单位便坐收渔利,个别工作人员将“管理费”中饱私囊。

(四)建筑材料采购环节。重大工程建设所需建筑材料数量巨大,材料采购也成为建筑资金的主要支出。工程建设中标单位的建筑材料采购部门因拥有选择供应商或材料品种的权力,个别采购人员便借机索取“回扣”、“辛苦费”等非法利益,而供应商则必然抬高材料价格。

(五)竣工、验收环节。工程施工完毕后,一些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施工单位,想到的不是如何达到质量标准,而是自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用金钱疏通监理单位和相关验收单位。这样,一个个质量不合格、不达标,甚至存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堂而皇之戴上了“合格”,甚至“优质工程”的桂冠。

(六)征地拆迁弄虚作假。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工程建设中腐败问题集中出现的一个环节。主要表现形式是:一是被征迁户通过虚增面积、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手段,骗取大量公共资金;有的向征地工作人员行贿,征地工作人员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各有非法所得,造成公共财产大量流进个人腰包。二是农村、街道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参与土地征用事项和款项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与被征迁户合谋大肆进行贪污挪用犯罪。三是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疏于监管不作为,构成渎职犯罪。

(七)拆迁安置环节。有的被拆迁人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配合下,通过违规操作获得不该获得的利益。这些案件大多集中在城镇街道的土管所、拆迁办。主要方式有:对冒用他人名义及伪造的有关权证资料不认真审核即违规确权;对在拆迁期间违规买卖房产或非法进行分户的不加审查即确认补偿;将违章建筑和部分不合法的建筑违规确认为合法建筑;将非住宅作为住宅调产安置;将虚增的面积进行补偿;将次质量等级房产作为高质量等级房产进行补偿等。

三、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原因

(一)利益诱惑,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在金钱面前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将权力进行滥用。这些人员法律观念淡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肆意妄为,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深渊难以自拔。

(二)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运营操作,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已有的规章制度不予贯彻落实,形同虚设。有的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不健全,使得部分腐败分子混入管理队伍。

(三)监督机制缺位。决定权握在“一把手”手里,监督停于表面,流于形式,内部监督机制乏力,外部监督缺位,监督效能不佳。因此,使那些握有权力的人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甩开各种制约和监督个人决断,滥用权力,最终走向职务犯罪的不归路。

(四)未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对党委、政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预防措施和要求置若罔闻,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机制没有常态化,重大工程项目公开透明机制没有建立。这种预防机制的缺位必然造成法律意识匮乏,公开透明机制的缺位必然壮大了某些人贪污贿赂犯罪的侥幸心理。

四、预防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几点措施

(一)强化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由于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一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或存在漏洞,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方式不规范。为此要强化各项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以法律和制度约束规范项目单位和工程全过程。

(二)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在建筑单位之间,在建筑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在监理单位与招投标单位之间,要建立长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机制。要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力度,以制度制约权力,行使权力不能超越范围,将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达到以权制权,互相制衡的目的。

(三)规范市场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市场行为进行细化,使之行为规范更具有操作性,达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加大法律的惩处力度。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对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对行政不作为或怠于作为的国家公务人员依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职务犯罪频发的系统行业部门、国有企业、公司的领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职务犯罪频发的监理单位、其它工程建设单位的执照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该吊销的吊销。通过法律追究、党纪追究和行政追究,形成打击高压态势和震慑力。

(五)配合重大工程建设,开展法制宣传和典型案例剖析。在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做好先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讲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剖析典型案例,使得工程施工人员精神上受到遵法守法的教育,行为上受到规范。

(六)检察机关发挥好重大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对重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单位依法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不良行为及犯罪信息记录的单位及时提出排除参与工程建设资格的建议;对招标、投标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确保招标、投标等各个环节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召开联席会,派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站,提供职务犯罪咨询服务;完善职务犯罪举报机制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规定;在重大工程建设现场设立预防职务犯罪条幅、宣传标语,设立预防职务犯罪临时办公室和举报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等。

(作者系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职务犯罪检察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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