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成功抗诉一起特大贩毒案件
2019年1月26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某、田某某等6人贩卖毒品案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后,高某某、田某某提出上诉,6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一年的高某某、田某某等6人贩卖毒品抗诉案终于宣告判决。
2017年12月16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高某某、田某某等6人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对我院起诉的其他4人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针对我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与田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40克、麻古2克的事实未予认定。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在购买毒品时有要卖冰毒的想法,但没有贩卖的行为,二人在庭审时推翻了原有供述,贩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高某某因其他贩卖毒品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田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承办人收到判决书后,经过反复审查,认为法院对二人贩卖冰毒40克、麻古2克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确有错误。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以贩卖牟利为目的,驱车从洮南市赶往长春市非法购入毒品,并将毒品带回洮南市预贩卖,二人在联系好买家后,在未成功交付毒品时,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在田某某家中,扣押到被其扔掉一部分后剩余的冰毒17克。以上事实证据有被告人高某某、田某某在侦查机关对购入毒品准备贩卖的供述(庭审中则否认之前的供述),贩卖给高某某、田某某毒品的上家证实二人在其手中购入大量冰毒,毒品下家证实听高某某说去长春取冰毒并电话联系卖冰毒以及扣押的疑似冰毒检测鉴定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吻合一致,即使毒品尚未出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成立贩卖毒品的既遂。至于二人当庭翻供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不应采信二人当庭的无理由辩解。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对该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确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即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了我院对该案提起抗诉的意见,并高度重视,提出了补充证据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裁定对该案发回重审。
经发回重审,公安机关补充了高某某、田某某从洮南至长春往返的行车轨迹,又提审了二人,重点对运输毒品过程的供述予以了再次确认,从而将二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形成一个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经过再次开庭审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6日对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作出本文开头部分判决。判决后,高某某、田某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至此,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特大贩毒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高某某、田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