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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时间:2019-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白城市首例涉及环境损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纪实

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境内,全区总面积14.4万公顷,其中湿地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80%以上,是典型的湿地类型保护区,湿地综合评价指标名列全省第一,是吉林省最大的湿地保留地,被誉为“吉林西部之肾”。2013年10月入选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中国重要的候鸟繁殖地和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每年有百余种夏候鸟在此繁殖,具有重要的保护和科研价值。

 

 

长期以来有村民在莫莫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周边私自毁坏草原、违法开垦、违法耕种的情况。2018年7月初,环保督察组受理的案件线索发现,镇赉县沿江镇西二龙村四家子屯南,莫莫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有违规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将线索移交镇赉县人民检察院,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报送至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军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县两级民事检察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

案  情

经核查及现场勘测:2003年至2017年间,W某某在镇赉县沿江镇西二龙村四家子屯南,莫莫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种植农作物276亩,改变了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原始植被种类,破坏了生物多样性,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且上述植被仍然没有恢复,生态环境仍处于被破坏的状态,破坏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至今未获得赔偿。为确定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的数额,该院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评估。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7月28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机构和组织,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构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以W某某为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 依法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

2019年3月26日上午,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镇赉县沿江镇政府开庭,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被告W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3,975,0.00元及鉴定费用5万元。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耕种面积、经济损失等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当庭调解,因调解不成,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1.判决W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4,000.00元,支付至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账户,用于吉林省环境保护;2.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白城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费50,0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益诉讼人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调解区域气候,增加当地降雨量,减少、减弱风沙天气,提高农作物产量,提供淡水资源和水产品,防洪减灾、特别是保护珍稀濒危鸟类,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损害,对此,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

此案是白城市首例涉及环境损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个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不法牟利分子起到了较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警醒人民群众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今后白城检察机关将紧盯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和领域,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不断加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文字:周迎峰

编辑:王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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