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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五)
时间:2021-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五、《条例》的主体——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条例》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既需要各主体履行好各自职责,也需要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

  ——界定了党中央与中央政法委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对请示报告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习近平总书记直接指挥下。

  ——界定了党委与党委政法委的关系。《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发挥好作为党委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职、敢于担当,坚决服从和执行党委决定,协调推动政法各单位执行党委决定,切实做到对党委负责、受党委监督、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界定了上下级党委政法委之间的关系。《条例》规定,上下级党委政法委是指导关系。对上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着眼于增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提高政治站位、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决策部署、提升素质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下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法委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法委决策部署,主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负责任地提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界定了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条例》明确了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重要事项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上。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和日常业务工作。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来源 |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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