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专栏
【青年检察官说】让巡回检察成为驻所检察的“显微镜”——“十度”将巡回检察工作落到实处
时间:2021-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巡回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驻所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新制度、新模式,是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和监管场所执法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
“派驻+巡回”,作为新的驻所检察工作模式,应坚持“双管齐下、互相促进”的原则。要使派驻检察成为巡回检察的根据地、驻所监督的战斗堡垒;使巡回检察成为派驻检察的“前方哨所”,驻所监督的情报站。发挥好“派驻+巡回”工作模式,让其优势互补,将成为驻所监督检察的对照镜、检验尺和提升器。全面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还需把握“十度”。

  一、部署工作要有高度

  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党中央精神,全面落实最高检、省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把巡回检察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实践场,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改革监督方式,调整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促进驻所检察和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二、组织领导要有强度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亲自协调成立工作机构、亲自组织制定工作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电力、消防、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等部门专家现场检查、“亲自会诊”、找出“病灶”、“对症下药”;组织公安监管部门、检察院刑执部门干警亲临现场自查自纠、红脸出汗、主动接受监督。要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真正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巡回检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驻所检察工作不打折扣。

  三、工作方法要有广度

  要灵活运用工作方式,充分使用工作方法。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或者交叉巡回检察等方式。每次检察可采取现场巡察;调阅、复制相关材料;调看监控录像;约谈在押人员;听取看守所负责人、民警、派驻检察人员、值班律师、在押人员家属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看守所监管执法、派驻检察室履职情况以及巡回检察工作的意见。问题当场汇总、分析、向被查单位或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督促落实整改到位,促进监管场所规范执法。

  四、检察内容要有宽度

  要规范检察内容,做到驻所检察监督工作职能全履盖。如:检察看守所“四防”建设落实情况、监管活动开展情况、刑罚执行活动开展情况、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职情况。

  五、检察问题要有深度

  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查普遍存在的问题、突出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新问题、监管违法问题、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检察,确保查实问题,形成震慑。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巡回检察也是办案。巡回检察是办案环节,以办案方式开展巡回检察,做到查找问题要切中要害、调查核实问题要深查细究、分析问题要剖析根源、整改意见要有针对性可行性。

  六、各方配合要有温度

  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严格执行省院要求,把监督与共建相结合,加强与公安及各相关部门、各位专家的沟通联络,注重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打好“分工+协作”组合拳,做到凝聚共识、强化协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监督到位不越位、依法履职不越权。

  七、“专家外脑”要有态度

  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邀请“专家外脑”作为我们的“智囊团”,从行业专业角度为监管工作“把脉”,可以让我们借助智库专家的视角和格局,助力我们跳出局部看整体,拓宽思路,这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专家外脑”切忌为了完成任务走形式,走过场,走马观花,装模作样,敷衍了事,遇到问题不看,有意见不说,有措施不想。要做到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多聚发展之力。

  八、检察监督要有尺度

  要依法监督,提升监督主动性、发现问题敏感性、提出问题合法性。执法监督中,驻所检察室干警切忌形成“熟人熟事、一团和气”“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的现象。要做到法律监督精准有力、提出问题有理有据、检察建议合规合法。

  九、监督整改要有力度

  要切实把检察效果放在首位,严把监督整改质量关。驻所检察干警要当好“质量监督员”,做到时间服从效果,层层传导压力,整改问题“对账销号”,需长期整改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常抓不懈,不能让巡回检察工作前紧后松,虎头蛇尾,不能让检察建议“干打雷不下雨”,务必使法律监督切实取得实效。

  十、刀刃向内要有硬度

要压实工作责任,严明检察纪律,要树立同心、同向、同责的工作理念。巡回检察是把“双刃剑”,既要注意发现和纠正看守所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注意发现和纠正检察监督工作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不履行监督职责、怠于督促看守所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不遵守保密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检察人员责任。
作者简介:

孙岩,先后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法专业,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法学硕士。 

现就职于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 

2000年参加工作,2018年起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曾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能手 

 
检务公开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工作报告
预决算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
重要案件信息
检察专栏
检快闪I总结—表彰—...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促...
理念与行动:“高质效...
便民服务
办案流程
12309中国检察网
联系我们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地址:白城市胜利西路289号 邮编:137000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0436)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