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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反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的处理办法
时间:2020-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为严明检察纪律,强化自律意识,根据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吉林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反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严禁检察人员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一经发现,先停职检查,再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严禁参与赌博活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严禁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吃喝、送节礼、旅游及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对顶风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七、严禁检察警用车辆停放在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一经发现,在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严肃追究主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八、重大节假日期间,非因执行公务并经批准,检察警用车辆及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入库。凡因公车私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律给予免职处理。

九、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十、全市检察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违反《办法》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违反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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