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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时间:2020-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市检察院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委的要求和省检察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坚持务实高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院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自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全市检察机关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特点以及关系检察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精神的贯彻落实;

()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全市检察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案件;

()对全市检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全市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等重大事项;

()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党纪处理;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重大舆情、突发事件的处置;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均属重要干部任免。具体包括:

()市检察院机关人员的录用(聘用)、辞退(解聘)、调动、任免、调整、选派、推荐、工资、福利等事项

()机关领导班子的分工与调整;

()干部轮岗交流;

()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对检察工作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具体包括:

()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改建、续建项目;

()重要工程、重要项目研究论证、管理和监督,存在重大合同纠纷的合同处理事项;

()重大国有资产调拔、划转、处置、盘盈、盘亏等事项;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具体包括:

()年度经费预算申报、调整和追加;

()单项支出数额超过2万元的项目以及工程项目变更超过原合同的10%;

()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察委员会是“三重一大”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主要有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委会三种。会议的选择按照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委会的议事范围确定。

第十条 需提请决策机构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期间,会议秘书负责对会议的讨论情况和作出的决定作详细记录;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应于2日内编写会议纪要,报相关领导审批签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决策会议,驻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应当参加。对不符合召开会议条件、不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的,驻院纪检监察组有权提请会议主持人予以纠正。其根据职责权限,适时对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列为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列为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二)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未经会议讨论决定,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提供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或材料不真实、不全面,造成决策错误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纠正和报告的;

(五)对研究决定尚需保密的事项失密泄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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