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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五个不直接分管”及“末位表态”制度
时间:2020-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检察长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备案、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实行检察长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末位表态”是指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上,检察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三条 检察长“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具体内容为:

(一)检察长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政治部主任具体负责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院党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相关文件。检察长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察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副检察长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工作,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政治部干部处制表,政治部主任核准后,由分管院财务领导审批签批。

2、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院主管该部门领导核准,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的经费支出由检察长审批)。

3、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部门的主管院领导核准,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4、项目资金的支出。根据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该项目的负责人审批,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核准、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5、大额资金的支出,根据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主管院领导核准,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三)检察长不直接分管行政事项审批工作。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行政事项审批工作,并签发相关文件。检察长对行政事项业务申报、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事项业务申报、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检察长不直接分管项目申报备案工作。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检察长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院领导、该业务的分管院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重大项目的申报备案,由分管院领导提交,经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相关文件。

(五)检察长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院计划财务装备部,分管院领导审批。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请示检察长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度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

第四条 检察长“末位表态”制度。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时,由业务分管领导提交事项讨论方案。讨论中,检察长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出明确的观点和意见,检察长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进行集体研究讨论表决决定。

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时,遵循“按程序办事,充分酝酿,一人一票”的原则,确保重大事项的民主集体制原则的落实。

第六条 对分管上述五项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由检察长提名,经集体研究确定后报上级检察院和市委有关部门备案。除人事变动和职务调整外,一般一年内不得调整,但每两年应该进行一次轮换。分管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尽职尽责,抓好落实,做到不推诿,不越权。

第七条 检察长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事、财务,项目备案,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检察长或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八条 检察长“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执行应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以及全体干警的监督。

第九条 凡上级要求检察长签字的文件、资料、报件、报表等,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由检察长签字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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