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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备案报告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0-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精神,进一步加强省院检察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厉行节约,倡导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

(二)借机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

(四)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

(五)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或有违公务廉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在职在编检察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不备案报告,但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二条有关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检察人员办理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等事宜。

第五条 检察人员办理婚庆或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操办人在事前必须向本人所在党组(党委)请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作出廉洁承诺。在事后5日内,就履行承诺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操办问题,向本人所在党组(党委)作出书面报告,不准瞒报漏报。

第六条 检察人员操办婚庆喜宜应当提前30天向本人所在党组(党委)报告,由党组(党委)书记对其进行廉洁提醒谈话,由监督本单位派驻纪检组对报告内容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办丧葬事宜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向本人所在党组(党委)报告,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如时间来不及,应于事后5日内补填并向党组织报告办理情况;党组(党委)应将具体情况及时告知监督本单位派驻纪检组,确保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第八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报党组(党委)留存,同时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科级及以下检察人员的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报检务督察部留存,同时送监督本单位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九条 检务督察部派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与操办情况报告,严格管理制度,严出现事后约谈、事后补签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十条 检务督察部履行监督职责,随机抽查干警职工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对典型案例,点名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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